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

修改后民诉法为发挥基层民行检察职能提供了全新平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检察建议使基层民行检察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二是调解案件与一审终审案件扩大了基层民行检察监督范围;三是执行监督为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的舞台;四是违法行为监督成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重点。

司法实践表明,在各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其中的绝大多数又是由基层法院所办理。因此,基层民行检察监督任务繁重。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在日常民行检察工作中,由于基层院不具有抗诉权,一审案件不应成为办案的重点,在监督对象上,应着眼于执行监督和违法行为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调解书、一审终审裁判等,可以兼顾;在监督方式上,检察建议是直接履行监督职责的唯一方式,当然提请抗诉可以作为间接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在监督手段上,应当重点把握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因此,我们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和情形,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监督方式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实效。

一是认真开展对错误裁判和调解书监督。对法院生效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具有重大错误的情形,采用提请抗诉监督方式;而对法院生效裁判错误并不严重或突出,办案程序有瑕疵等情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以求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除法律规定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等案件外,对一审生效裁判提请抗诉的重点是因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被剥夺,或者审判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由于不可抗力或严重伤病等重大原因客观受阻等特殊情形。对其他确有错误的一审生效判决和裁定,则采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二是积极开展对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我们积极开展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坚持把监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结合起来,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民行检察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程序违法行为的,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符合“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渎职行为规定的,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或建议更换办案人方式予以监督。

三是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实行有限监督和个案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将执行中有违法违规现象、社会影响大、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纳入监督的重点范围。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监督手段,发挥监督整体效能。结合本院实际,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民行、控申、预防、案管等部门一体化执行监督案件发现受理机制;制定《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办法》,明确监督内容,加强协调配合,规范监督行为;建立了民事执行监督与违法行为调查共同推进机制;建立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科学评估机制,对所发现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监督质量,提高监督实效。同时,对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如今年5月,我们在审查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执行法官涉嫌违法,及时向市院民行处汇报,市院民行处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两级院13名民行干警,分头开展调查核实,并与反渎部门一道深挖细查,很快掌握了执行法官刘同锦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犯罪事实,该案现已移送起诉。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发现26起违法执行案,及时向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

四是积极开展和解息诉工作。在民行检察工作中,我们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办理民行监督案件的全过程,重视问题的真正解决,把执法办案的过程变化成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一是结合当地案件特点,对复杂、疑难及当事人缠诉的民行申请监督案,依法运用公开听证的审查方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引导其达成共识,以和解方式息诉结案。二是创建“345”化解矛盾工作机制,采取三种方式,选择四类案件,分为五个步骤,开展和解息诉工作。

二、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立法不够完善

1、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缺乏认定标准。民诉法和修改后行诉法规定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予以检察监督,但是既没有明确违法行为的内涵,也没有列举具体形式,之前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渎职行为要求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与民诉法、行诉法法条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并非同一概念,导致民行检察部门无法在监督实践中准确认定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同时概念的模糊,也使得检法两家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各持己见,阻碍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监督线索发现难,检察机关介入难,违法情形查证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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