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破万卷 下笔如有神
?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应修改
近来,信贷员在(待)岗清收不良贷款的人次越来越多,有的待(在)岗长达几个月,有的社甚至有一半信贷员被待岗,既给基层社管理带来麻烦,亦给全县不贷款双降带来极大的压力,究其原因我认为不外有以下两种:
一、客观原因。过去几年里,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大环境下,各信用社不断进行贷款营销,大量发放了1-4万元的大额信用贷款,盲目扩张,少的社的几百万元,多的社则有3000多万元,一定程度化解了这几年的财务风险,但是有些社当时完全违背了联社的出发点和宗旨,歪曲了“优质客户”这个概念,通过几年的循环,当时的“优质户”成了“变质户”,欠息较多,信贷员回天乏术,按照现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上手信贷员被逼在岗清收。
二、主观原因,信贷员自保思想形成。根据现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对结欠有一个结息期以上利息的,尽管原信贷员调出另一乡镇,都是原信贷员责任,对这一部贷款户,稍有难度,现任信贷员都不去追收和操作,担心步后尘,到时待岗的是自已,出现了自已头昏不如人地死的极端自保思想,原信贷员如果还在同一个信用社的,存在协助清收的条件,但一旦调出另一乡镇,协助追收理论上存在,但效果肯定不大,俗话讲:“人走茶凉”,也是非常现实的,于是这一部户形成了不良。
建议:为了缓解基层社管理的麻烦,最大限度地收回到期贷款,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建议联社进一步调动现任信贷员的积极性,加大考核的力度,增大现任信贷员的管理责任,通过修改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来实现,核心:属“三违”贷款,追究原信贷员责任;否则,现任信贷员负全部管理和清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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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aiss | 2010-01-21 13:23:46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不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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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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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