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招字[201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3.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招字[201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诚信体系,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省政府令249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招标办。 1 / 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2 / 3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评价委员会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的人员标准、组织程序、工作规则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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