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编号:HBS-201x-00x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示 范 文 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 1

说 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起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起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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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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