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 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 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 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

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六、定额中的模板、脚手架和机械是按租赁编制的。

七、各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带底纹字体部分是同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致的内容。

八、定额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统一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量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量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数字。

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量以“台、块、个、套、件、根、组、系统”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取整数。

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具体规定,以其规定为准。

九、机械台班单价中不包括柴油、汽油等动力燃料费,柴油、汽油已列入材料费中,实际使用中定额消耗量不允许调整。

十、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投标时不允许让利。 十一、各专业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分别列入各册定额附录中。适用范围、有关规定、计算规则及费用标准详见各专业定额附录。

十二、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基价中均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的用量,按材料预算价格列入工程预算。

十三、本定额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次要工序。 十四、定额消耗量的确定及包括的内容

1.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人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

4.本定额中包括材料(设备)自施工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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