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十六、建筑物檐高的规定: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一)首层层高按室内设计地坪标高算至首层顶部结构层楼板的板面高度; (二)其他各层的层高均为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摘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
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