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据《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就医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分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分别简称为职工和居民。
第三条 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经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第四条 坚持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在省人社厅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确定本市门诊特定病种目录。根据门诊特定病种就医购药的特点分为门特病种一类和门特病种二类,具体病种见附件1。
第五条 充分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严格界定准入标准。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附件2)由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等文件拟定,征求相关专业医疗专家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 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特定病种就诊治疗的特点,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1
件的医疗机构中确定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
(一)本市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配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门诊特定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备向社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就诊信息的信息系统;
(五)符合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与门诊特定疾病诊治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医疗机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服务:
(一)配备有治疗相应门诊特定病种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
(二)有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药品; (三)具备相应的信息系统,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定病种电子处方等就诊信息;
(四)符合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门诊特定病种处方外配零售药店。本市基本医
2
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门诊特定病种的处方外配零售药店,为职工医保参保人提供门特二类病种处方外配服务:
(一)配备有相应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相适应的药品; (三)具备相应的信息系统;
(四)药店未同时经营其他食品及日用品; (五)符合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医药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及就医购药服务,并对医药机构提供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与考核。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其约定鉴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医疗机构名单及门诊特定病种处方外配零售药店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选择就医。
第十条 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经指定鉴定医院相关专业副主任以上职称医生确认符合病种准入标准,科室主任审核签字,由医院指定专职负责部门将相关资料录入医保系统登记备案。已办理常驻异地的参保人也可持本人选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病种认定相关资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肾脏、肝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参保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