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2017/2/27 14:57
来源: 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 日期: 2017/2/23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
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开除。
第七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降低相应职级及相关待遇。
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因违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担任职工代表的管理人员受到留用察看以上(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 处分影响期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撤职,24个月;
(五)留用察看,期满后24个月。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而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
受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其绩效薪酬。处分影响期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撤职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第十条 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