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总汇编(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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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 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64号令)

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5.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0}142

号)

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

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沈规国土发{2011}96号)

8.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

规国土发{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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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

(2002年3月21日 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

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

(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

第三条 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

上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 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五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 米,主出入口处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

(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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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 (三)界外为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按高度退地界依次为:新建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为21米以下(含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 (四)界外为中小学校操场的,在满足建筑间距规定的条件下,新建建筑长边沿操场东、西、南侧布置,后退地界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边沿操场布置,后退地界不小于6米。

(五)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

第三章 规划拆迁范围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拆迁范围须满

足建筑间距和退让规定。

第九条 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周边条件和路网规划情况,考虑

地块的完整性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筑物对周围影响确定。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在规划道路一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

规划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用地之间土地的腾迁,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

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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