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服务指南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项目信息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第二章)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变更、企业住所名称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变更、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名称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原工商营业执照; (3) 现工商营业执照;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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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委托办理授权书;

(7)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2、企业法人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原工商营业执照; (3) 现工商营业执照;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 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委托办理授权书;

(8)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3、企业住所名称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原工商营业执照; (3) 现工商营业执照;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委托办理授权书;

(7)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4、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原工商营业执照; (3) 现工商营业执照;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委托办理授权书;

(7)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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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质量负责人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

(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 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5) 委托办理授权书;

(6)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6、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原工商营业执照; (3) 现工商营业执照;

(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委托办理授权书;

(7)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二)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产品名称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申报资料中产品中英文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前后要完全一致。

2、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4号仿宋字,英文使用12号字,按目录顺序排列并逐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提交原件资料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与原件需完全一致。

3、申请表需微机打印填报,填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需申明的事项请注明“无”,不得空项;申请人使用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许可服务”—“化妆品”—“表格下载”中下载的申请表填报。

网址:http://www.hebfda.gov.cn

4、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其公章一致。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报送纸质版,同时通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http://wssp.hebfda.gov.cn-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行政许可申报入口)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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