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初探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初探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成效较大的法律,毫无疑问,在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尤其是在商标侵权问题上纠纷不断。本文针对同仁堂科技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的焦点问题,即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关键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同仁堂科技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1案件回顾

原告北京同仁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是第171188号“同仁堂”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中华同仁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科技公司)设立于我国台湾地区,在2011年设立于江苏省常州市,主要经营土特产、茶叶等赠品,并致力于寻求药品、养生及其他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合作机会。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页上标有与原告相似的标识“中华同仁堂”,且有模仿同仁堂公司的著名

书法家书写的“同仁堂’之嫌疑,同时被告在其网站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并且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诋毁。此外,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常州开设的“中华同仁堂”药铺外部侧墙上设置了显著的“中华同仁堂”字样,“同仁堂”三字远远大于“中华”二字的尺寸;在店铺正上方放置一块“中华同仁堂”的牌匾,且“同仁堂”三字另起一行,所占面积明显过大。另外店铺两侧悬挂的旗帜上的字体也有诸如此类“同仁堂’三字在视觉上被突出的效果。最后,同仁堂公司一纸诉状将同仁堂科技公司诉至了法院。原告认为这些做法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两者的商标产生混淆,并淡化“同仁堂”的驰名商标,最终损害了同仁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同仁堂”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誉。另外,被告同仁堂科技公司还标榜自己是“正宗本源”进行虚假宣传甚至诋毁同仁堂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2案件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仁堂科技公司侵害了同仁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同仁堂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同仁堂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赔偿同仁堂公司相关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之后,同仁堂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2本案焦点问题的分析

2.1是否侵犯了同仁堂公司的商标权 (一)类似商品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根据其一般认识认为其存在一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来综合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综合本案事实,同仁堂科技公司将“中华同仁堂”等标识应用于其网页、店铺上方及两侧旗帜、宣传资料等,同时结合同仁堂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即以招商为目的,进行中医、养生理念的宣传,并寻求合作而开展的商业性经营活动。这与同仁堂公司将涉案注册商标用于中药商品的使用行为在功能等各方面均不一样,故不认为二者属于类似商品。

(二)驰名商标的界定

基于同仁堂公司的请求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有必要对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驰名商标。 (1)一般公众对涉案商标的知晓程度。同仁堂公司注册的第171188号注册商标主要使用于中药商品上。“同仁堂”作为历史悠久的商标,一直以来就是有名的老字号,且其中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