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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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实务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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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属于以货易货行为,但如果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的25%,则不能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1: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51000 材料物资旧电视机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例2:某企业销售自行车含税价234元/辆,若购货者交还同型号旧自行车均作价50元/辆,交差价184元即可购买新自行车。2003年11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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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自行车100辆。请问:对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0辆自行车含税售价=100×200×1.17=23400(元) 100辆旧车作价=100×50=5000(元) 应补差价款=23400-5000=18400(元) 借:银行存款18400 库存商品一旧自行车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3: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4%)×4%=2654(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4%)+21000=87346(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6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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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8734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54

结语: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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