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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有2分的考点涉及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 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合 计 2012年 1题1分 2题3分 3题4分 2013年 3题3分 1题1.5分 4题4.5分 5题5分 2014年 5题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上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2)新增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果”。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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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卷)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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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单选题)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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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章内容)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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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欺诈的构成条件:(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4.胁迫(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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