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

非煤露天矿山

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标准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行业标准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结合本公司矿山露天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任何人不的饮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矿山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2.在作业场所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2)因工作在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避让车辆时,必须到安全地点。

(3)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4)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3.采场内有危险的高陡边帮、塌陷区、老空区等地点必须充填或设置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必须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必须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等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4.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5.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地下有采空区区域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6.矿山要定期对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采装、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8.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进行电气绝缘性能实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9.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10.电气设备必须安装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11.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3KV以下,应不小于.5米; ——3KV~10KV,应不小于2.0米;——高于10KV,应不小于3.0米。

12.采装、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设备运转时,不应该对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13.作业人员在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或设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标志(控制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公司相关部门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15.矿山配电设施、架空电路设计施工等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标准GB50061-19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6.矿山配套设施油库、民爆器材库,其设计、建设、运行等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标准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AQ3010-2007《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国务院200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17.矿山安全生产职责划分遵照公司制定颁发的《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遵照公司制定颁发的《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8.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外的露天矿其他作业、设备操作,均应遵守公司制定颁发的《甘肃三新硅业有限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二、台阶及工作面

1.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不需要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2)需要爆破的岩矿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3)挖掘机采装松软表土台阶或有大块的表土台阶时,司机与安全员需多观察,谨防台阶滑移或垮塌造成设备损伤。

2.采场最终台阶的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对松软表土等不稳定台阶,台阶高度视台阶稳定情况设置。

3.采场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和运输设备、供电和水管、排水沟等的安全运行和正常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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