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珠中法办[2004]1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07.28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中法办[2004]13号)

本院各部门: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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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维护档案齐全完整,更好地为审判业务及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和粤高法发[2003]2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查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院设置档案室,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五条 本院档案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统一收集、装订、保管、统计本院的全部档案和应归档的行政文书材枓,并积 2 / 3

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移交、立卷、归档工作; (四)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市各级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六条 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钻研业务。

第三章 文件、档案的接收、整理和装订

第七条 档案室应桉照有关规定,做好诉讼、行政、基建、声像文件材料的接收检查工作、并做好会计、法医档案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八条 各业务庭局书记员或内勤应当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将诉讼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并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暂行规定》([2002]珠中法办7号)要求移交档案室整理、装订。

第九条 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和其他业务庭、局、室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将上一年度本院和本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和外单位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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