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和信息沟通的及时、畅通、有效,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是指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许可过程信息,许可工作完成产生的终端信息,在对证书、人员、机构及获证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信息,支持许可工作的基础信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是指针对生产许可证信息收集与形成、传递、使用与管理、公开与保密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许可过程信息包括受理、审查、检验等环节产生的档案、数据库等;管理信息包括对发证工作管理和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所需法律法规、程序文件、核查人员信息、许可证审查机构信息、发证检验机构信息等;

终端信息包括获证企业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定是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传递信息,有效使用和管理许可证工作信息。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国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生产许可证职责,负责相关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工作信息收集与形成

第五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申请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申请企业信息、申请产品信息、受理信息等。

第六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起建立企业许可档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将企业申请、受理、现场审查、产品检验、许可审批各个环节的业务信息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企业相关材料和数据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审查部和各省级许可证审查部门建立企业审查计划档案,内容包括审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申请单元、计划审查时间、审查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等。

第八条 各审查组织单位建立企业实地核查档案,内容包括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抽样单、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等。

第九条 检验机构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档案,内容包括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表、产品检验报告等,检验机构负责人要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十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国家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省级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不予许可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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