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与其配套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将《办法》印发你们,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另行发布。
《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凡市(州)及县区出台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 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