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5〕23号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并上传备案表及相关附件;

(二)更换属于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

(三)更换属于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职务变动文件、辞职批准文件或调离的证明材料;

(四)更换属于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具体的住院、休养时间;

(五)更换属于长期出国、学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出国和学习的证明文件;

(六)更换属于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情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新任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第十三条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登陆《项目经理和项目

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办理相关变更事宜,打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各执一份备查,并由变更单位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后的备案表复印件提交给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办理变更时限为1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办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将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变更单位。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备案的,应当将原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该工程项目的任职记录继续保持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该工程的业绩记入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原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业绩取消。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变更后未进行告知备案的,中标(承包)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按照我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扣分;累计3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一个周期内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达12分的,依法从严处理,并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查询栏目”,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检举台帐,对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中标(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登记受理,核实后依照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第十八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信息,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信息为准;系统以外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工程任职信息以实际查证的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附 件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中标(承包)时间 开竣工日期 原中标(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变更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变更事由 申请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印鉴)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 意见 (部门印鉴) 等级: 注册号: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等级: 注册号: 施工许可证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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