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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作者:康健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年第20期
[摘 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并从确立宏观审慎框架、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以及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的配合角度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108
[中图分类号]F831.1;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1 1 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改革框架 1.1 全球资本框架
第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和透明度。首先,确立了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核心地位,该比例从2%提高至4.5%,其目的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将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第二,强化风险覆盖面。一是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大幅提高相关业务资本要求,其次,针对有业务往来的交易对手,加强其信用风险管理。第三,增加了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 1.2 全球流动性标准
新版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全球流动性标准,同时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作为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指标。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宣布将高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逐渐扩大,将先前评级较低的公司债券、股票以及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也也纳入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同时对LCR 100%的生效时间往后推移,到2019年才达标100%。 1.3 系统性风险和相互关联性
巴塞尔协议Ⅲ推出了一些有助于降低资本的顺周期性新的措施,主要从贷款损失准备、减缓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引入2.5%资本留存缓冲以及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等方面来降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影响。二是处理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首先,在资本计提上有额外奖惩,其次,研究和制定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包括计提附加资本、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券,同时考虑流动性附加要求。最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决议,从加强各国处置权力和跨境实施、金融机构应急计划以及降低传染性等三个方面,确立了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新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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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2.1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的相应标准分别为4.5%、6%和8%,而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定为5%、6%、8%,资本留存缓冲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 2.2 杠杆率
中国银监会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出台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方面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保持了一致。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杠杆率要求为3%,中国银监会的杠杆率要求相对低一些,最低要求为4%,而且中国银监会要求未来几年内,杠杆率监管标准必须高于4%。
2.3 流动性
2013年版(新版)的LCR流动性要求的放宽,100%LCR生效时间则从2015年延迟到2019年,体现了逐步过渡的调整方针。目前中国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LCR100%的监管要比2010年版的LCR要求还提前1年。除此之外,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FSR)达到100%,已纳入银监会监管的“腕骨指标”。此外,中国银监会已经将LCR和NFSR达到100%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指标。 2.4 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方面
首先,要建立系统重要银行的评估方法和框架。其次,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此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时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最后,从审慎监管要求出发,提高系统性银行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同时强化并表监管和理财产品监管标准。 3 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 3.1 确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在确定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时,首先要明确宏观审慎的监管目标,在此目标基础上建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要建立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指标和工具,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监管准则,确立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同时监管部门定期对金融、经济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识别潜在的系统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最后,在应对风险方面,监管部门应采取最后贷款人职能、存款保险和危机救助等方式应对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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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首先,监管部门要规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建立严格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动态协调的监管机制。其次,规范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机制。监管部门应要求影子银行定期或及时向其披露场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保证影子银行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中各参与者能充分了解信息,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最后,需要调整相应的金融监管法规和手段,建立差别化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 3.3 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要有效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首先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关联度。其次,要简化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复杂程度,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杠杆交易业务。最后,要确保监管技术能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日益复杂的业务,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处理机制,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4 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的配合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在决策属性、政策目标和政策工具等许多方面是不同的,二者存在一定冲突和区别,宏观审慎的出现可以有效弥补传统货币政策面临的调整。因此,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作为宏观金融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发挥二者的协调效应,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抗风险能力。此外,货币当局与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运行情况,创造出识别早期风险的规则和激励手段,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