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6]98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6〕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州市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泰州市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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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等法律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语言和仪容仪表等方面的文明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取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部委及省级系统制发的专业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自觉遵守国家公务人员行为规范和本规定,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条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人社部门、文明办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2 / 3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举止端正,行为规范,服务周到,礼貌待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不得冷漠生硬、以权压人; (三)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不得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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