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

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

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

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

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

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

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

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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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 不会感恩的人 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 自私自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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