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事会工作规程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及决议监督
第五十三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秘书处接到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后,马上向监事送达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议题、议案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监事接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对议案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可召集临时监事会进行讨论,或与董事会交换意见。如发现董事会议案有违法违规之处,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建议;如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对议案进行调研论证,则应建议董事会延期召开,监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经审议的论证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期间,列席监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当场就有关议案想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意见,但不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可在随后的监事会会议决议中提出声明。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立即召开会议,就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议事程序进行审议,最终形成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举行时,监事会秘书处都应派秘书进行会议记录,对会议内容、讨论经过、表决情况及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进行详实记录。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如实反映会议表决结果,表明对董事会决议的审议结果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程序的意见,必须如实披露监事提出的声明。
第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后及时反馈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认真审议监事会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因不接受监事会建议或意见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对决议执行机构、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咨询检查; (二)董事会决议执行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接受监事的咨询和检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
(三)对董事会决议的检查由监事会主席专门委派监事负责,负责检查的监事应将咨询检查内容、结果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由监事会秘书处报监事会主席审批;
(四)监事会主席收到报告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在公司设立建议和意见收集信箱,由监事会秘书处随时对公司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整理,随时报监事会主席审阅,监事会主席每月召集一次监事会会议对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审议。监事会讨论与研究,形成意见或建议后,报送董事会、经理。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委派监事或监事会秘书到工商、银行、税务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部门或公司内部各机构、部门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或要求董事、经理对日常经营管理
活动进行汇报和说明。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机构部门不得回避或阻碍监事会的监督活动,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如因各机构、部门提供资料或情况反映不实而造成损失,监事有权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如发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监事会应及时立会审议,并视严重程度的不同,做如下处理:
(一)由监事会主席委派代表与董事会或经理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监事会主席签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或经理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三)形成监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或经理声明意见或建议; (四)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决议; (五)代表公司向司法机关起诉。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的日常监督工作随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并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节 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监督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必须对董事会、经理的重大决策进行复议,并将会议决议反馈董事会或经理,董事会、经理在未收到监事会决议之前,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经理做出重大决策时,监事会必须列席与决策有关的所有会议,并对董事会、经理会决议进行复议。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经理进行决策过程中,监事会可以聘请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