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江北”、“和谐江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还将不断涌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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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外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大力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
(四)强化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合法反映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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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适应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法院分别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职工维权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以此为平台,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调委会。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社区小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重点推进百人以上企业、外来人口聚居区、大型商贸市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区机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镇)司法所备案。 (八)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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