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区域配置管理力度,根据《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和《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省卫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下达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指标后实施。
省卫生厅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我省区域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颁发。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专家评审制度及限时受理批复制度。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三、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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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医疗机构应同时将配置申请报县级卫生局备案);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医疗机构报送省卫生厅。
2.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包括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其中,磁共振设备人员上岗证可替代CT人员上岗证。如聘用其他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必须将其注册执业地点变更为本单位。
(4)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5)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二)受理
自省卫生厅收到材料齐全和符合格式要求的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之日起即视为省卫生厅正式受理配置申请。
(三)论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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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配置申请后,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现场提供全省配置规划情况等材料。
论证评审的主要程序为: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论证评审会,省卫生厅提供四川省规划配置指标情况及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专家组集体查阅、讨论后提交评审意见。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卫生厅可要求相关市(州)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到场介绍当地规划配置情况,也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2.省卫生厅综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和专家意见,依据配置规划对配置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意见,并对不同意配置的意见阐明理由。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上报省卫生厅,自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到省卫生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其时间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省卫生厅将作出批复的配置申请,书面反馈给市(州)卫生局,由市(州)卫生局通知申请单位并做好配置批复登记,申请单位收到配置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配置工作(县级医疗机构应将配置批复复印一份报县级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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