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报告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 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

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

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

“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 集团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 “六大系统”的相关设

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六条 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平煤股份(2008)154号文)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第七条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系统和各类传感器的检测检验。

第八条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测数据库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九条 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独立运行,其它系统不能并入该

系统。在瓦斯超限后系统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条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按照应急处置工作计划做好应对工作。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 第十一条.

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 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十三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十五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

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第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位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物理反光标识。 第十七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 案等。

第十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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