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导论班讲义-民法

2017年司考导论班民法授课讲义

孟献贵

司法考试难度最大之处在于考查的科目多,共考查15个学科。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始终被两个问题所困扰:第一、前学后忘;第二、看书一看就会,听课一听就懂,做题一做就错。

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以及对众多过关考生的分析表明,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即“重复”二字。本质上而言,司法考试说到底就是“在简单的重复中得到升华”。

请牢记:成功的路上从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不多!!

预祝勤奋学习的你顺利通过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民法学科地位及备考方法

民法作为司法考试15个学科中分数最高者,自2011年起,稳定维持92分左右的分值。该92分左右的分值具体分布情况见下表:

具体科目及分数分布情况汇总表 科目 民法总论 物权法与担保法 债法总论与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继承收养法 知识产权法 分值 10分左右 20分左右 40分左右 6分左右 5分左右 11分左右 对于这92分左右的民法备考,我们自始至终要牢记6个字,即“体系化、图示化”。

“体系化”解决“学知识”的问题;“图示化”解决“做题目”的问题。从本质上而言,我们在整个司法考试备考过程中就是在解决“学知识与做题目”这两个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把二者结合在一起,把所学知识在短期内迅速转化成得分的能力。

为什么要“体系化”呢?原因有二:

第一、民法本身就是一个体系性非常强的学科,如果头脑中没有清晰的体系,在学习过程中就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因此,在备考之初就必须要树立民法的体系。

第二、多年的教学经验表明,一个考生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以及以多少分通过司法考试,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前三张试卷中每一卷的35道多项选择题,对于民法这个学科来说也不例外。而多项选择题往往考查的知识点在2—4个之间,要想答对这类题目必须在树立体系的前提下,学会相关知识点之间的“串联学习”。

为什么要“图示化”呢?原因也有二:

第一、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往往当事人比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考场上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必须要学会快速“图示化”,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的展现在自己的面前。

第二、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往往是出题者“编”出来的,而非现实发生过的。既然题目是“编”出来的,那出题者必然要用“关键词”的方式来提示应试者,他想考什么知识点。因此,在备考的过程中以及考场上要养成找“关键词”的习惯,在找到关键词之后,迅速“图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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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民法学体系框架图

物权变动★★★(法定分类体系+学理分类体系)

自物权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 相邻关系(VS地役权)

准物权 占有 (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2

(静态)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吃的问题) 财产权 他物权 地役权(城市+农村) ★★★ 抵押权(担保之王)

3

担保物权 质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 留置权(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 意定之债 民 合同之债(赠与乃双方法律行为;单务、诺成合同) 债权 侵权之债(22字口诀,具体内容见分则讲义)

(动态)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判断+法律效果)

事 无因管理之债(判断+法律效果)

缔约过失之债(合同未成立型的缔约过失+合同成立型的缔约过失) 4

权 知识产权(专、商、著=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5 综合性权利 继承权★★★(遗产的取得以人身性为前提;属于“期待权”) 成员权(或称社员权:股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公司法》第4条) 利 人身自由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了解)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生命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身体权 自然人独有 具体人格权 (3类) 健康权

人身权 (8类) 姓名权(名称权) ★★★ 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 名誉权 (5类) 荣誉权 121

所有权系最完整的物权,能够对一个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全面予以控制和利用。故又称“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他人之物(土地)让自己获益的物权。单纯控制和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口诀: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3担保物权,是指用他人之物担保自己债权实现的物权。担保物权系从权利。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而存在。其实质乃“优先受偿权”。单纯控制和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系价值权)。 4

著作人身权共4个,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共2个,分别是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让权。 5

继承法共1个考点:继承方式(即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具体内容见分则讲义。

隐私权(商业秘密)

6

配偶权★★★(夫妻之间)

身份权 亲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 口诀: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 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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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物权法与担保法部分

一、物权VS债权★★

物权VS债权★★ 财产状态 概念 义务人特定否 客体 权利性质 效力 是否需要公示 立法模式 物权【民法典总则编第103、104条】 静态【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定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 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不特定【绝对权/对世权】 物和权利【权利质权】 支配权 追及、优先、排他效力 需要【因与社会公益有重大之利害关系】 物权法定,强行性规范【种类+内容】 债权【民法典总则编第105条】 动态【财产的流转关系】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通84条】 特定【相对权/对人权】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竞业禁止协议)】 请求权 相容性、平等性、相对性 不需要【非公示性】 债权自由,任意性规范【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87必背法条提示:

《民法典总则编》第10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民法典总则编》第104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总则编》第10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232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例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1,多)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7

婚姻法共3个考点:1、效力有瑕疵的婚姻;2、夫妻财产制;3、离婚制度。具体内容见分则讲义。 合同相对性原理有两个例外:1、债的保全(即代位权和撤销权);2、建设工程合同。具体内容见分则讲义。 8

私法自治系民法的基本指导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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