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提纲

民法学复习提纲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时,应信守承诺和法律的规定;以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五、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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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法院可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间 2.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间 3.法律后果

七、 “两户”承担的(无限)责任

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八、法人的成立条件

九、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无效民事行为

主体不合格 意思表示不真实 内容不合法 十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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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十三、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人 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负责

十四、代理人的职责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亲自行使代理权。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谨慎和忠实的义务。

不得滥用代理权。

十五、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十六、 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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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十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十八、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 二、使用 三、收益 四、处分

十九、所有权的取得/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生产所得;收取孳息;征收;没收;添附;遗失物/漂流物的拾

/取得; 埋/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得

二十、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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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二十一、财产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

二十二、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

占有、使用和/或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经营者(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占有、使用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从事种植、养殖 或畜牧获得收益。

3)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利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建造住宅及基附属设施为目的,无偿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5) 地役权:按照合同约定,不动产权利人(地役权人)利 用他人(供役地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实现某特定不动产(需役地)的便利、提高其效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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