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十四、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十五、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十六、债权概述
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二十七、债履行的原则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完全、正确履行债权人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二十八、债履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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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国家或行业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订约时履行地市场价
3、履行的地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
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十九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三十、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债的担保
保证 定金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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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直到该情形的,有害于 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定金:
一方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 的担保。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十一、债的移转
债权人转让权利: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转让债务: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并或分立 三十二、债的消灭
1、履行
2、解除 3、抵销 4、免除 5、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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