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 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
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
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 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
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安全保卫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
人工费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
1、民工费用: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
2、技术工人费用: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一条
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