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

中国会计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界正积极就新机遇和挑战作出准备。会计﹐有必要不断的更新以配合国内经济发展的步伐﹐但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又不可与国际惯例有重大偏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不断就此方向作出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在1993年﹐财政部以世界银行的拨款﹐开始发展约30项适用于中国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准则﹐旨在使中国的会计及财务编报实务能与国际接轨。在1994年至1996年3年间﹐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分批发出。在2000年发展约17项会计准则﹐当中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处理的项目及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直至现时为止﹐共有16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 已经发出﹐而其它准则仍在制订中。

中国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 施行日期 实施范围 1. 2. 3. 4. 5. 6. 7. 8. 9.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现金流量表(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3年修订) 债务重组 (2001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收入 投资 (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建造合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2001年修订﹐只作出了有限度的修改) 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修订﹐作出了重大修改) 1997年1月1日 2001年1月1日 2003年7月1日 2001年1月1日 1999年1月1日 2001年1月1日 1999年1月1日 2001年1月1日 2001年1月1日 2000年7月1日 2001年1月1日 2001年1月1日 2001年1月1日 2002年1月1日 2002年1月1日 2002年1月1日 上市公司 所有企业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所有企业 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上市公司 所有企业 (2001年1月1日前只实施在上市公司上) 所有企业 所有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企业 所有企业 上市公司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0. 或有事项 11. 无形资产 12. 借款费用 13. 租赁 14. 中期财务报告 15. 存货 16. 固定资产 除了制定具体准则有长足进展外﹐在2000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应用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上。新制度的施行使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更具可比性﹐当中较为重要的是全面要求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减值损失。于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度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于2003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扩展《企业会计制度》的涵盖范围﹐要求所有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企业(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除外)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长远而言﹐财政部拟将新制度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将以往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企业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统一起来﹐以加强报表的可比性。

此外﹐财政部亦就金融企业及小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分别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于所有上市及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施行﹐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展到非上市的非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对指定的小企业生效。

一般而言(不包括金融企业及小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公告(一般名为“财会”的通知)构成现时中国会计的基础规定。当各公告间出现差异时﹐除特别注明外﹐一般均会以最新的公告要求为准。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已包含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除外)的基本会计原则﹐但各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有较详尽的阐释。

现时中国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亦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制定以下的会计比较表供有关人仕参考之用。但请留意下表只是以上市公司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对象﹐并就主要会计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比较﹐并不能视作一份完整的比较表﹐另外下表并没有对相关披露要求作出比较﹐亦不是为特殊行业(例如银行、保险等)、或小企业而设。

于2003年末及2004年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对多项国际会计准则(IAS)作出了修订。这些新修订和新发出的准则﹐除IFRS 3企业合并以及相关的对IAS 36和IAS 38的修订(参见附注 3)之外﹐均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为了让读者能更全面了解及作好准备﹐因此下表除包括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一栏表示)﹐还包括对新发出及修订后的准则的比较(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表示)。

随着多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师公会亦明确其全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准则制定目标。因此香港最近发出的新准则﹐均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并将于2005年之后开始生效﹐而多项已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符。由于新准则将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一栏的内容大致相同﹐因此下表“香港会计实务准则”一栏的内容只包括目前已经生效的准则﹐并未包括新发出的准则的内容﹐但为方便了解香港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表内亦会列出准则进展的资料。

会计核算比较

科目 中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 香港会计实务准则 一般比较 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一般确认及计量原则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基本上﹐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并且不属于权益的项目不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 按价款金额入账﹐一般不考虑递延支付的折现影响(现值)。 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与中国相同﹐对于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并且不属于权益的项目﹐一概不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 与修订前一致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前)(以下简称“IFRS(修订前)”)相同 与中国大致相同﹐但会考虑递延支付的折现影响(现值)。 与修订前一致 与IFRS (修订前)相同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按成本减折旧或摊销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应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与中国相同﹐但容许资产重估。 基本上与修订前一致﹐但对于有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见下述有关内容)﹐则不摊销。 与IFRS (修订前)相同 [已发出HKAS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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