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7〕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省分解下达的任务和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的实现。该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以及我省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6%和15%的目标。电力工业作为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大户”,是推进节能降耗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在我省电源结构中,燃煤、燃油小火电机组比重较高。这些小火电机组大部分是在“八五”、“九五”时期建设的,对缓解当时的电力紧张状况,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小火电机组能耗高、污染大,随着运行年限的增加,特别是受近年来煤、油价格持续上涨因素的影响,发电成本剧增,对我省电力工业节能降耗减排和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上大压小”,对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目标,推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抓住当前电力供求矛盾逐步趋于缓和的有利时机,全力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减排和电源结构优化调整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以“上大压小”为主要方式,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完善各项配套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要确保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900万千瓦,力争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
(三)工作原则。
1.以“上大”促“关小”。鼓励各地和有关企业实行“上大压小”,通过关停小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后实施“上大压小”建设大型电源项目;鼓励被关停小火电机组按照关停规模参与投资“上大”电源项目建设;鼓励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关停小机组并集中建设大机组;受环保容量限制不宜建设大机组的地级以上市,由省统筹安排到有环保容量的省内欠发达地区建设大机组。
2.“关小”与热电联产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相结合。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结合“关小”工作,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鼓励建设背压型热电机组或生物质能热电机组。
3.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关停机组所涉及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安置,企业已停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关停小火电机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大压小”项目和当地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电力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我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编制年度关停计划,落实到各地级以上市和有关发电企业。对已纳入关停计划的机组,除个别经论证并核准可改造为热电联产或生物质能发电的机组外,均要按期关停,不得易地建设。积极推进“上大压小”工作,建设一批大容量、高参数的节能环保机组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火电机组。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力供应。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
1.关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