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人工费)
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建 设 单 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监 管 银 行):
根据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要求,为保证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的发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阴支行 第二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工资专户起至工资专户撤销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甲方每月将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划入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一)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工资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每月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付表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三)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及时拨付工资(人工费),同一工资支付表上的金额应一次性向农民工工资卡划转完毕。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监管
(一)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以外的价款支付。
(二)丙方发现甲方向工资专户划拨当月资金后,工资专户资金仍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负责督促乙方筹集资金。
(三)丙方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超过5天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报送
丙方负责将项目工资专户中甲方划拨人工费和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资金发生流转当日录入“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供甲、乙双方查阅。
第五章 工资专户撤销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乙方可凭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据的项目已完工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撤销工资专户,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撤销后如有余额,划转至乙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名称: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资专户撤销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二条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专户资金监管特殊需要外,未经三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涉及其他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丙方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