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1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安全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安全监理人员

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专业工程师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安全监理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危险性较大工程

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专项施工方案

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2.0.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3基本规定

3.0.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3.0.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3.0.3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指令.

3.0.4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所需要的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协调和处理的事宜.

3.0.5有关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督促和指导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现任,检查安全监理人员的义务执行和权利保障情况,起到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

3.0.6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可采用本规程附录B安全监理工作检查评分表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安全监理责任及工作保障体系 4.1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

4.1.1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1.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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