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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索具的配置、标志、使用、检查、报废等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过程。 1.1吊具

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它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 1.2索具

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麻绳、尼龙绳、链条和钢丝绳吊 2职责

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吊索具的归口管理,负责吊索具采购供方的审批,对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起重机械上配置的吊具的监督、检查、考核。 2.3各设计开发部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具、吊耳以及其他吊运结构。

2.4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及各工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设计产品吊运所需的专用吊具。

2.5采购主管部门及各采购部门负责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负责吊索具的采购。

2.6吊索具的使用部门负责吊索具的采购、制造、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要求

3.1.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吊索具的配备、使用、检查、维护、报废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

3.1.2使用吊索具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吊索具的配置、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工作,确保吊索具的安全运行。 3.1.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购置、配备有关吊索具的技术标准,并在公司内有关部门中贯彻实施。 3.2吊索具的配置 3.2.1吊索具的采购

3.2.1.1订购吊索具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吊索具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3.2.1.2各采购部门应按Q/SZ G55.36标准规定对提供吊索具的供方进行调查、评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参加对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

3.2.1.3各采购部门应按Q/SZ G55.10标准规定对吊索具的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吊索具的进货验证等进行控制,确保采购的吊索具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3.2.1.4订购的吊索具在交货时,吊索具的供方应提供吊索具的质量证明书,必要时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3.2.1.5采购的吊索具进厂后,应按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主管部门采购的吊索具应由产品检验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其他部门采购的吊索具由本部门的安技员进行检验。 3.2.1.6对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大型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5.30标准规定,组织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3.2.2吊具的设计制造

3.2.2.1各设计开发部门应根据设计开发的产品在生产、运输中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环(及吊环孔)、吊耳等吊具,以及其他吊运结构。针对产品设计吊具应按Q/SZ G55.08标准规定执行。 3.2.2.2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和各工艺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产品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钩、抬杠等专用工具、工装。针对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设计吊运所需工具、工装应按Q/SZ G52.29标准规定执行。

3.2.2.3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吊具的产品设计文件或工装设计文件组织吊具的采购、生产制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大型吊具,应进行设计确认或工装验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2.2.4吊具原则上不准自制。如生产等过程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设计、工艺部门审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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