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的有关

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师行为,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湘西州委州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对全县中小学教师请假、脱产进修、停薪留职、借用、提前退养等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假 (一)病假

1、病假15天以内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本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批。

2、连续病假15天以上首先需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主治医生签署需要请假休养治疗的证明,医务科签署相关休养治疗时间证明并加盖公章。然后由本人写好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时间的请假条,交校长审核签署意见后,交联合学区签署意见。此后,由学校校长带请病假教职工及相关证明材料,会同局人事股、监察室和工会工作人员,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进行病情核查。如核查结果与先前检查结果相吻合,方可到教育局人事股履行请假手续,核查所需

费用由学校承担;如核查结果与先前检查结果不相符,有出具假证明、假病历的,核查所需费用由请假人员自己承担,并对请假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将出具假证明、假病历的有关人员上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连续请病假的,销假时必须提交病假期间做检查和治疗的相关原始资料,如病历、住院出院手续、药费清单、药费发票等原始资料。

4、癌症、精神病患者和因病半年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可按规定直接履行请假手续,不进行核查。

(二)事假

1、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范围内由学校审批,超过法定假期的作其它事假或病假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2、其它事假。三天以内由学校审批,三至七天报教育局审批,七天以上,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请假人员的工资待遇

1、在法定休假期间、工伤治疗期间和确诊的癌症病、精神病患者及因病半年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在治疗和修养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发放办法执行。

2、病假(癌症、精神病人和因病半年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除外)人员基本工资发放办法:超过1个月,头一个月基本工资照发;

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工资,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2年不满5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事假: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5个以上工作日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50%发放。

4、旷工:一个学期内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学期内旷工累计达6至15个工作日的,不享受绩效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年度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解聘。

(四)其他要求

1、教职工的病假、事假实行请销假制,销假手续由当事人在所在学校办理。

2、加强考勤。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和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论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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