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范围:
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市东进支行借款本金 万元及其利息; 所欠甲方所属 借款本金 万元及其利息,合计 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
期限 年,自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 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
根据《 贷款类不良资产现值计算试行办法》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 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1.5%计付代理费用;
3、不良资产清收额达到清收底限的(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4.5%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10%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
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2、若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未采取调查、诉讼措施的,或乙方在工作中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债务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反馈债务人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梁海峰、朱少华两律师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4、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代理期间内,维护甲方对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如在本协议期间因乙方的原因致使诉讼权、执行权时效丧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如因甲方原因致诉讼权、执行权丧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材料,甲方必须给予协助。但乙方不得丧失、毁损甲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相关证据材料丧失、毁损,乙方将负责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不得自行转移代理权限,也不得随意更换代理律师,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
8、乙方应采取合法的手段清收,若采取不当的手段所造成任何法律责任或民事纠纷,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所采取的清收方案,需经甲方认可,若实际工作中与原清收方案不一致时,应及时和甲方沟通协商,征得甲方同意;
10、乙方若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有非法要求时,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
11、执行终结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但不得自行在收回的货币资金中扣收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