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爱卫办[2004]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爱卫办[2004]54号)
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的有关修订意见,《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对除害服务单位的审批管理已改为备案管理。为此,我办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除害服务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20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除害服务单位(含街道、镇除害服务站等),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于11月底前按《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备案工作, 1 / 2
并于12月10日之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爱卫会办公室。
附件:1、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2、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表(样式略) 3、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证明(样式略) 4、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情况汇总表(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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