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要求规范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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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发表时间:2012-11-30 点击:15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从业人员执行审计、审阅、其他鉴定业务及其他专业服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应保持正直和诚实,并公正处事、实事求是。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以适应当前实务、法律和技术的发展,确保客户或雇佣单位能够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本所要求采取下列方式强化所有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1、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所所有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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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应向所有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

3、本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 合理保证本所及其从业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从业人员在从业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从业人员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本所或项目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第十二条 本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应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相互沟通。

1、项目负责人应向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本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本所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本所采取适当行动;

3、本所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4、本所相关项目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在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应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5、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应将注意到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负责人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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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门;

6、本所风险管理部门应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有关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本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7、项目负责人、本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8、本所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9、本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考虑对保持独立性的影响:

(1)从业人员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2)从业人员向鉴证客户同时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 10、本所不得为客户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

11、本所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12、本所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13、本所为防范同一项目负责人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对长期执行某一客户鉴证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实施轮换制度。

1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方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轮换制度的要注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对客户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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