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word版本

源于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大量出现,都是前所未有的,用判例法原则来调整显然已经不够了。判例法具有个体性和不明确性的缺点,根本无法满足今天社会关系和国家事务的需要。所以,许多领域都需要用制定法加以明确规定和调整,而不是判例法所能胜任的。至于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在近百年来的改革中,大部分也都用制定法形式成文化了。尽管制定法上升的趋势日益明显,但英国法仍然基本上是判例型的。自19世纪后期以来,英国采用各种形式对庞杂浩繁的法令、条例进行系统化整理和编纂。1965年国会通过了《法律委员会条例》,根据这个条例成立了各种法律改革委员会,以促进法律的系统化和改革。

(2)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之外地区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解放运动兴起,英国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1931年12月通过的《威斯敏斯特条例》承认了各殖民地、自治领和附属国的不同程度的独立地位,这就使得英国法律在这些地区的适用受到了很大限制。目前这些地区虽然形式上还保留了英国法的体系,但在实质内容上已经加进了许多自己的因素,因而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3)欧共体法对英国法律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欧共体是西欧一个以实现政治经济一体化为目标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它自身有着自己的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适用于其成员国,而英国又是其中的一员,这就决定了英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欧共体法的影响。同时因为欧共体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成文法,这在另一方面也促使了英国判例法和成文法的融合,并使之成为一种趋势。

15、简述1952年《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法典的主要特点是:(1)法典适用的对象与传统的商法典不同,传统商法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商人,而美国统一商法典既可适用于商人,也可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买卖行为。这既反映了英美法系民商合一的传统,又反映了当代民法商法化的趋向;(2)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既无公司、合伙之规定,亦无海商、破产之规定,因而它的内容范围较传统商法典的范围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统一商法典属于州法律的范围,根据联邦宪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海商和破产不属于州立法权限的范围之内;(3)法典灵活实用,不拘泥于普通法的传统原则,力求符合当代商业和交易的最新要求和实际需要,这充分反映了法典主要起草人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故法典所规定的某些商事行为的法律原则成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准则。

五、论述题: 略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