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5.04 【实施日期】200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8]2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省驻川建管处: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川施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 1 / 3

少于15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

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川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告知省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一次性报送、出示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首次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按附件1提供资料,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年度核验换证手续按附件2提供资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即时核发《备案证》。省外企业办理了入川备案手续后一年内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但符合年度核验换证条件的,省建设厅 2 / 3

换发有效期为半年的《备案证》,半年期满,仍在川未承接工程项目的,其《备案证》

自行失效。

四、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还应办理单项投标登记备案。企业办理单项投标登记备案按附件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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