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2002.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修正后(2014.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1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

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