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

我省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

2011年05月10日

日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背景

2008年3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之后各市陆续参照7号文的精神出台了政策。到目前为止,我省按照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数已经达到30万人,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由于国家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如果中途离职,结果将是“净身出户”,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在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愿望十分

迫切。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措施,是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允许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增强了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通知》适用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鉴于我省尚未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本《通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本省的同类人员有效。二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三是身份条件。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年限。《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三)关于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这样设定缴费标准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第一段时间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时间范围是相同的,因此缴费标准保持一致;其次,第二段时间已经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应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由于一次性缴费属于补缴性质,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补缴指数为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体现了缴费基数的时间价值,避免因补缴指数过低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

举例一:

某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前原有工作年限20年,但只选择其中15年为一次性年限,且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不含利息,下同)约2.7万元。(以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法为例,即以743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举例二:

某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有工作年限15年,全部选择为一次性年限,且15年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约6.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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