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管理办法台州市

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样板,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最高奖。

第三条 市样板工地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由台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

建立市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市样板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建筑业协会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 市样板工地每年评选一次,并与推荐参加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工地)评选相衔接。申报省标化工地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市样板工地的项目,申报项目由

市建筑业协会初审,经市建设规划局同意后上报。

第五条 市样板工地评委会可以根据当年评选情况,在市样板工地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工程,作为市样板工地金奖。获得市样板工地金奖的工程,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与省标化工地的同样待遇。

第六条 创市样板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市样板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括苍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市样板工地”称号。

第七条 全市各施工企业应积极参加市样板工地的创建,通过创建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自身形象,通过市样板工地的示范带头作用,把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辐射到每一个在建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样板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

1、6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6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0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4、台州市本级、临海市、温岭市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其他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3000㎡以上;

5、10000㎡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5000㎡以上

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8000㎡以上连片建设住宅,5000㎡以上的高层商住楼,5000㎡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5000㎡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6、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二、市政工程

1、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

2、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3、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5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三、古建筑园林绿化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2、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四、其它工程

1、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2、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市样板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在台州市内注册或外地进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建筑业企业,并且是台州市建筑业协会的直属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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