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数,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或以管理费用金额总数表示。对于改、扩建项目应适当降低费率。 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可暂按下列取费标准估算,也可参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计算。 四、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方案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 ─────┬───────────────────────┬────── 序 号 │ 单项工程费用总和 │ 费率% ─────┼───────────────────────┼────── 1 │ 5000万元以下 │ 4.2-4.5 ─────┼───────────────────────┼────── 2 │ 10000万元以下 │ 3.8-4.1 ─────┼───────────────────────┼────── 3 │ 30000万元以下 │ 3.4-3.7 ─────┼───────────────────────┼────── 4 │ 50000万元以下 │ 3.0-3.3 ─────┼───────────────────────┼────── 5 │ 50000万元以上 │ 2.9-3.2 ─────┴───────────────────────┴──────
开支的项目;应由间接费用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
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可行性研究方案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五、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费用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派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编制方法:根据规划的培训人数,提前进厂人数,培训方法、时间和职工培训费定额计算。可暂按估算定员每人2000-3500元计算。
六、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编制方法:按规划定员和办公生活用具综合费用定额,暂按每人280-380元的标准计算,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费用定额计算。
七、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峻工验收前,按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费用。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的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或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基数,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的试运转费率计算或以试运转费的总金额包干使用。一般可暂按单项工程费用总和0.3-1.2%计算。
八、勘察设计费、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工程勘察取费标准》的通知及化工部化工设计收费有关规定进行估算。
九、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计资(84)536号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十、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机构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不包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因中标而引起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运费。
编制方法: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基数,费率暂按1%至1.5%计算。特殊的工程项目和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
十一、矿山巷道维修费: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移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编制方法:以工程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数,暂按照规定的巷道维修费率1%计算。
十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源开发费、电力建设发展资金等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科目。
编制方法:按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其他费用取费标准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