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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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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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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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地上的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1~3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实前应完成所有机械安装。

3.2.5 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8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格的平台(包括设备平台、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2.6 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

3.2.7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4、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层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按《规程》计算计容面积。

3.2.8 层高不大于2.20米的技术层(夹层)中,符合9.8和9.9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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