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质检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风电场部分)

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9年4月

编 制 说 明

为适应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部分)。

本大纲是在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并试用的基础上,吸纳了由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分别编制的“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中机务专业的相关内容,所形成的讨论稿。目的是针对风电工程的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部分)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电场变电站受电和首批风机并网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三个阶段。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110kV及以上)的内陆型风电工程。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风电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以110kV及以上等级电压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以110kV以下等级电压接入电网的风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本“大纲”下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宣布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及组成人员;

3)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时,对各阶段“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具体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建质监〔2005〕52 号;

《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21 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2003〕162 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建〔1995〕543 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49 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 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国电总〔2001〕646 号;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监督规定》(2000)建设部令8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 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6]102 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2〕49 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 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计建设〔1997〕2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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