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 二、申请条件

(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市民政局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

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

(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理论教室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实习工位数不少于50个,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四)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有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师和财会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会计资格证。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七)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八)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申报材料

(一)经批准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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