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厅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展厅管理规定】 【篇二:展厅规章制度】
展厅规章制度
一、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本规章制度内所使用的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1)术语“中心”、“展览会”、“租馆协议”、“场租费”和“租用日期”各自具有在“条款”中所赋予的含义。
(2)“摊位”指设立于租用区域内临时隔开的部位或房间。
(3)“进馆期”指租用期内展览会开始前非展览日期间;“撤馆期”指租用期内展览会举办后的非展览日期间。 (4)“承办单位”指租馆协议定义的乙方 二、中心内通道
观众自动扶梯:观众自动扶梯绝对不能被用做运送任何货物、设备或家具。
1、承办单位不得对展览大厅造成任何损坏,或改变或影响展览馆的建筑结构。否则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中心估算并由主办单位全额支付。
2、摊位搭建、安装和拆除的费用均由承办单位承担,且上述行为不得对中心其他租用者的展览会造成不必要的扰乱或破坏。
3、不得改变展馆地面、墙、门窗、会议室或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结构。展馆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
4、中心仅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览馆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其他地面划线方法不可使用。去除未经批准的地面划线,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5、中心仅允许使用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水泥地面。 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
承办单位应负责去除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任何的损害补救工作由中心进行,其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不允许在中心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去除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坏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主办单位承担。
6、不允许承办单位在妨碍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空调排风口和厅/室内空气流动的地方搭建隔离物或展板以及堆放任何物品。
7、搭建摊位所使用的材料应为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2级。 8、不允许设置永久性的吊顶。
9、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过道放置障碍物。在展览期间观众进入租用区域的时候,所有出口不得锁住。
10、厅顶空调通风管、屋顶、防火喷淋设施和灯具上严禁系挂物体。 11、超过展馆规定限高的搭建应事先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12、任何临时搭建物与墙面必须保持0.6米的检修通道。
13、所有过道至少宽3米,如过道中有柱子,则应保持至少3.5米宽的过道。
14、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火警警铃触点、监控设施、消防栓、灭火器和安全门的位置。无论何种情况,火警警铃触点、监控设施、消防水管绕盘、灭火器和安全门不得因展台、隔离物、展品或其它物品而阻塞(以黄线为界)。通向此类地点的通道亦不得被封住。 15、中心将协助承办单位对展览会的运输、施工单位的管理,承办单位应通知所有运输、施工单位在进馆前二周将运输、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中心,并由中心统一制作展览会的施工人员证件,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与展 览会有关的现场施工。
16、展览施工单位都必须依据公安管理部门批准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修改。 17、展馆内严禁吸烟。 五、电器安装
1、中心对所有摊位的电源箱提供接驳服务(电源箱至展样品、灯具等接线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需24小时供电的电器必须事先向中心申请。
2、需要延时断电、断水、断气、断电话必须事先向中心提出申请。 3、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持有效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施工。 4、敷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除灯头线外不得使用花线,不允许电器线路横跨通道。
5、碘钨灯等高温灯具、霓虹灯具不得擅自安装,霓虹灯具的安装高度应不低于2.5米,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各都应采用防潮型,承办单位负责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
六、平面图的提交
1、最终的场地平面图应在一个月前提交中心审核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摊位搭建和拆除应遵守现行的消防安全规定和中心摊位搭建和拆除的所有有关规定。
2、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申请表”,申报时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a)承办单位申办活动的报告、文件、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 b)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总体平面图、特殊装修平面图(包括施工图)。 d)展览会实施方案。
e)展览会场馆安保方案。(由我中心提供)。
f)需要向公安部门说明的有关材料(如有必须参展危险物品以及动用明火等)。
g)各类证件样张。
3、凡需特殊装修的展台,主办单位应通知施工公司在进馆前二周,将展台设计、施工图纸交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施工。
4、进馆前二天,将展览会用电统计表及最终确定的摊位图交项目经理。
七、空调
租馆期内主办单位若要求使用空调须提前三天向中心申请并依甲方的报价付费。 八、消防规章
1、承办单位应遵守并确保其所有代理商、雇员、承包商和展商都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中心内部及其四周的消防通道应通畅并无障碍物。 3、下列各项必须获宁波市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
(1)作为展品展出或使用任何加热器、铁烤架、发热器或明火装置、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装置或其他发烟物质。
(2)展出或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气、机械或化学装置。对有疑问的装置或该装置可能被视为危险物,应提交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3)所有有毒或危险物,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 4、特别注意一切消防设备系统,空调通气口、电梯火警拉线处,室内照明装置和监控装置不能受阻碍或视野受阻。 九、安全 1、危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