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2013—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滨政办发[2013]29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3.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14年度主要工作

安排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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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3-2014年度是全面实施《滨州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关键时期,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向纵深推进的攻坚阶段。为巩固和发展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改革,现提出2013-2014年度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巩固成果、重点突破,坚持整体推进、综合配套,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提升基本医保水平,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深化基层综合改革,有序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信息化、社会资本办医、药品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配套改革,推动医改由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由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由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逐步建立适合人民健康需要、符合市情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推进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稳定在98%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牵头)

2.提高城乡基本医保保障水平。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 2 / 4

年28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

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牵头)

3.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借鉴外地统筹城乡基本医保管理试点的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负责部门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4.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推行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办法,提高基本医保管理和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牵头)

5.建立健全重大疾病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扩大纳入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病种,做好由病种保险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保险过渡的准备工作。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6.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疾病应急救助有关政策,研究出台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采取多种形式,逐步由低保家庭向其他低收入家庭拓展。提高救助时效,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机制。(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分别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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