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答案

1、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 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 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 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资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 ,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 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 请回答以下问题:

(1) 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为变的前提下,双方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应为 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仅为200万美元,所以不合法。

(2) 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 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因

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

(4) 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

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题中,合营各方约定减少30%注册资本,届时不再报批、修改企业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不合法。

2、平华有限责任公司是江苏省一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其下设两个分公司:一是在北京的北京分公司;一是在广州的广州分公司。由于前几年皮革市场坚挺,皮革公司生意兴旺,积累了雄厚的资金,准备向外投资。经投资咨询,于2004年1月,将占公司净资产70%的资本投资设立一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名称为太阳有限责任公司。该子公司自有资产1500万元,加上母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全部资产为3500万元。平华公司的董事长夏某兼任太阳公司的董事长。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1500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2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500万元,实际上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子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用各种方式进行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七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申报额为4000余万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贷款2000万无、欠母公司货款500万元。在人民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部分债权人对太阳有限公司欠其母公司的500万元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提出异议,认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平华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太阳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偿还所欠其货款,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有的债权人还提出: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母公司,平华有限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太阳有限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故要求平华有限公司代位偿还。

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后,该百货公司检验发现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该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该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于是该百货公司向法院起诉。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但法院认为,总公司(平华公司)应承担责任,追加其为被告。但总公司认为:(1)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按该皮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总公司总经理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总公司不承担责任。问:

(1)平华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①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平华成立的子公司为太阳有限责任公

司,故合法。

(2)太阳公司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②第1项主张成立,平华公司董事长兼任太阳公司的董事长,故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其债权债

务关系不成立,不得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得到公平清偿,第2项主张成立,否定子公司的法人资格,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故母公司宜为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民事责任。

(3)广州分公司债务是否应由平华公司承担?平华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③应该不成立,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有母公司有,且总公司与分公司有约定,但不得对抗

第三人。

3、A市发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公司股东为公民个人甲和乙。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12月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后,开展业务经营。由于公司股东人数少,遂决定两个股东中甲为执行董事,乙为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该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拉客户,又决定聘请在A市劳动人事局工作的好友丙兼任公司经理。此时丙正好与丁做一笔生意,准备赊购一批男式皮衣贩卖,于是欣然同意担任该公司经理。上任后,恰逢丁要求丙为其提供担保,于是丙利用经理之便,用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皮衣到货后,未经任何人同意,丙便私自与发达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贩卖的男式皮衣全部买下,从中渔利6万元。此事很快被乙知道,因乙此时正好有一批自己经营的滞销服装要处理,便要求丙以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名义同自己进行交易,买下这批服装,得款人民币9万元。

由于皮衣和服装的质量有问题,加之季节的变化,造成了大量积压,使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无法继续经营,此时,执行董事甲才了解真实情况,便要求解除发达百货有限公司与丙的皮衣合同及与乙的服装交易,并要求丙和乙退还货款。丙和乙均不同意。于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丙与发达百货有限公司的皮衣买卖合同及乙与发达百货公司的服装交易无效,并赔偿由此给发达百货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1)公司的组织机构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根据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事,不得兼任监事,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经理。

(2)乙和丙应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乙与公司实施交易,违反规定,则乙所得收入应归公司,丙以公司名义为丁提供担保,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故丙应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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